在我国,人
民法院有权宣告不受理的若干性质特殊的
行政诉讼案件
类别:
包括国防以及外交等属于国家特定领域的行为;
由行政部门、规章或则是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普遍具备
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针对其内部员工进行的奖励、惩罚,职务的任命、免职等等决定;
还有就是由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定权的
行政行为等各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