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遵循以下几项主要原则:
首先,以起积极推动之作用的自愿注册为主导原则,辅以适当程度的强制注册原则。
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明确规定仅在少数特定商品领域采用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有效补充。
然而,现阶段在国内市场中必须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唯有烟草制品,涵盖了卷烟、雪茄烟及所有包装完毕的烟丝等产品。
其次,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并在坚守这一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使用在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此来防范任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抢注行为。
再者,申请单一性原则亦是注册商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最后,优先权原则同样不容忽视。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