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所谓的连带责任,即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两位及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有的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负责清偿,同时也引发了他们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这一责任形式被视为共同责任范畴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因提供担保所引发的连带责任;
(2)因合伙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行为引发的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引发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他人带来损害,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需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行为引发的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在分立之后对于原有的债务承担以及由于开办企业过程中存在过失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