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中,
婚前购房后能否在
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这一问题的法律阐释如下:
首先,夫妻一方在
结婚前签订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且使用其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之后在银行进行了相关贷款手续。
而在婚后,他们又通过夫妻共有的财产来
偿还贷款。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上只登记了首付款支付方的姓名,那么当夫妻二人面临
离婚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权,他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然而,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不动产的归属做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属于
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那一方,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视为是该方的
个人债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