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欠款未偿还之情况,作为担保人必须按照事先约定负担一般保证职责或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在担保人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倘若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的话,担保人有权依照自己所承担的保证责任额度向债务方进行索偿,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针对债务方的权利,然而在此过程中,担保人不可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