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欠款追索程序并提出司法诉讼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详细明确的起诉状;
(2)用以证明您所提交申诉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
(3)与借贷纠纷有关的关键性证据,例如借条、欠条、借贷合同、还款承诺书等;
(4)若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则需提供可供保全的财物的具体存放地点、数量及价值,同时提供银行存款的开户行和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姓名,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
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将裁定驳回其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