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多方协议后的诸项合同均符合法定要求而产生合法效力,且在该诸多合同中仅
买卖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并非属法律明确禁止交易之列,那么,一经买卖各方
当事人意愿达成共识之时起,此类合同即可宣告成立和产生
法律效力。
针对涉及多重买卖行为的各个个别买卖合同而言,上述原则同样适用,无一例外地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在多重买卖合同中,每份合同均满足了法定生效条件,那么这样的每份合同便都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在此种情况下,仅有一处标的物存在,这意味着此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其中的某一方,而对于其他的购买者来说,他们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并向出售方追索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