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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几年为失踪人

倘若一位自然人在缺失音信的情况下已连续超过两年未有任何行踪,那么涉及他的利益相关者即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判这位自然人为失踪人口。
在判定自然人是否为失踪人口时,从其最后一次出现到此刻的时间间隔将被计算在内。
若该自然人是在战争期间失踪,并且战争尚未结束,或失踪原因尚未得到明确认定,则失踪时间将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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