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
离婚共识,必须进行
诉讼才能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具有以下法定条件之一的:
如被告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仍然与第三人保持
同居生活的状况;
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已经连续
分居满两年时间;
在家庭生活中存在严重的
家庭暴力或者对配偶、子女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
当一方被依法宣告为失踪人口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以及存在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情况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