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处理妨碍
信用卡管理的
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款,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核心动机,透支金额超过法定界限或规定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
催收之后,仍未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返还的行为,应被视为
刑法第196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可将之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中规定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并无
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却仍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在透支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
(四)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
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