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中,各股东方所承诺投入资本的金额即为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上限。
公司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难以偿付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而需要启动破结算程序,这便是我们常说的“破产”。
在这种情形下,如若公司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自身的股东权益,且避免滥用其身为股东的特殊地位,那么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这类股东将不会面临过于重大的风险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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