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如果男方拒绝让女方探望其所抚养的子女,双方当事人可首先尝试进行友好沟通与协商。
若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女方有权选择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鉴于离婚期间男方剥夺女方接触和探望孩子的权益已经构成了对女方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将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对女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同时也会要求男方配合执行法院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