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的能够导致探望权被暂停执行的情况便是其可能会对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虽然未支付
抚养费用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利的合法依据,但探望权的终止确实必须以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可中止的情况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宜并没有进行详细列举,而只是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凡涉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因素皆可视为中止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举例来说,若探望权人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已经严重恶化,或者未成年子女坚决反对探望,甚至在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存在对未成年人造成
侵权或
犯罪行为,从而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那么便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