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应遵照双方达成的协商结果行事;
倘若协议未能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当地司法机关,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确保子女利益、维护女方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定。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所享受的权益等事项,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充分保障。
若有任何一方试图通过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吞对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其处以少分甚至不予分配的惩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