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谨的法律定义中,公司被赋予了独立法人的身份,在参与各类民事商业活动时,其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义务纷争,原则上是不会直接对其股东产生影响的。
换句话说,对于那些由于公司运营所需而累积的负债,股东仅需依照原有投入的资金额度来负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超出该范围的则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股东滥用公司这一独立法人的地位和其身为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权益,导致债权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时,此时股东便有可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