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针对夫妻双方所持有的
股权分配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
处理方式:
协议分割以及
诉讼分割。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离婚涉及到对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在某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
出资份额为例,倘若其配偶并非该公司的股东,那么夫妻双方需要先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决定是否将出资份额转让予该股东的配偶。
在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表示赞同的前提下,该股东的配偶方可得以作为该公司的新任股东;
反之,若未能获得足够的支持,则仅能对出资份额进行相应的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