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对于那些无人认领或其家属明确表示拒绝对遗体进行处理的死刑罪犯,他们可以志愿将自己的尸体提供给医疗卫生机构加以利用和研究。
而如果得到家人的默许与支持,那么这些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尸体器官也可以被医疗卫生机构所采纳并用于相关的医学研究。
然而,由于我国对死刑犯器官捐献实行的是完全自愿的原则,因此器官短缺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制约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鉴于公民自愿捐献的数量严重不足,死刑犯的器官便成为了当前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主要来源。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