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其他其附属设施的任何倒塌、塌陷现象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之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要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除非他们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此类问题并非由于质量缺陷所致。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对受害者做出了赔偿之后,如果仍然存在其他的责任人,那么他们拥有向其他责任人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