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凡有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或强迫他人卖淫者,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课以罚金;
若其犯罪行为恶劣,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加征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罪犯,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从严惩处。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若罪犯还涉及到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