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产品是否支持退款这一问题,实际上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硬性规定。
然而,从事物本质上来看,虚拟产品理应享有与实体商品同等的退款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相关法律仅对那些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已经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做出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然而,若商家在销售前已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购买后不予退款,且消费者与商家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后便无法再以无理由为由提出退款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