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权质押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当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况下,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式生效。
然而,在出质之后,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否则该等股权不得进行转让。
此外,出质人在转让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将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与出质人共同商定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之时,质押财产将归属债权人所有,那么此时,债权人仅能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