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就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所给予的合理宽限期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书面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那么此期间即为当事人共同商定的期限;
如未有任何具体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