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前为孩子购置房产,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但若双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需按照约定执行。
当夫妻在
离婚前为孩子购
买房产时,这实质上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
若此房产已成功购入且完成了不动产
物权登记手续,并在
房产证上明确记载为子女的姓名,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便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因此,这样的房产并不被视作夫妻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