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代位权所能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利息所涉到期债权。
对于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备费用,则应由债务方予以承担。
因此,若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后仍无法实际收回欠款,其剩余部分将由债务方负责偿还。
若债务方未能积极行使自身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