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案件的“已结案”之表述,其含义通常为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已实际完成所有执行任务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结案处理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刑事诉讼领域,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受理之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则可延长至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