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达成实质性交易并确定成交价格,且该价格并不低于其所处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水平的情况,按照成交价格不低于40%的标准来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然而,如果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水平,那么就需要依据全部地价的40%来计算。
当涉及到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同样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水平的40%来计算。
在此基础上,如果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上述计算得出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存在异议,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价格的40%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值得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在土地总价格中所占的最高比例不应超过60%。
因此,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先将成本价格转换为市场土地价格,然后再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