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子公司作为两方各自拥有独立人格特质的商业机构,在面临破产境地时,并不会产生统一体的概念或现象。
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在于:
第一,公司作为相应法律制度下的企业法人实体,具备不可剥夺的法人财产权益,能够享受独立且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同时,在履行义务方面,公司需以其所有资产为基础,全面且严格地承担起公司自身所负有的债务责任。
第二,在实际业务运营中,为了实现多元化发展以及拓展业务领域等目标,公司还有权利进行旗下子企业的设立,这些子企业凭借着法人身份,依法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