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当面临离婚抉择之时,我们应遵循以下判断原则:
即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婚后得到某一方的事后追认等行为,以达成共同意愿的形式产生,那么这部分债务可归类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范围之内;
反之,如果这部分债务是由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则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这部分债务是由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借款,且该借款仅适用于个人用途,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