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倘若出现如下情况,各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选择退出该合伙组织:
(1)当合伙协议中所预设的退伙事项明确出现时;
(2)若所有合伙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通过;
(3)当某位合伙人因某些原因而无法再继续参与该合伙事务时;
以及(4)当其他合伙人公然严重违背了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时。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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