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同样具备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资格。
若公司面临届期债务无法清偿之状况,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偿申请。
一旦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破产申请,则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关于债务人的相关民事诉讼应立即暂停,待管理人接手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之后,方可恢复并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