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缔结前是否应该签署财产协议,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协商结果,因为现行的法律对于此项事宜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时,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
无论是通过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还是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完成,都必须形成书面文字记录。
尽管公证并非法定的必要程序,但是只要这份婚前财产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那么其形式上的合法性便无法被质疑。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
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这些财产既可以是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也可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
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等。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这些财产都必须是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而非他人所有或者尚未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同时也不得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