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之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同时,如果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未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或未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导致承包方无法开展正常的施工作业,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承包方可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合同解除之后,若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则发包方有责任依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反之,若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承包方将失去请求参照原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