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七年前那场
刑事案件发生至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服刑期限必须超过原定
拘役期限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为
终身监禁的罪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做到严格遵守监管规范、接受长期教育改造,同时在改造期间真诚表达悔过初衷,且没有再次
犯罪的潜在风险,那么他们便有资格
申请假释。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后,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以有期徒刑十四年为例,罪犯需要完成原定拘役期限的二分之一以上,也就是在服刑七年后,满足相关条件者方可申请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