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员工因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等因素而不得不停止工作并接受医院治疗时,其薪酬和福利待遇应维持原有水平,且由所属公司按照每月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然而,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
若伤势较为严重或情况特殊,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2个月。
当工伤员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之后,将不再享有原有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如果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来说,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他人照顾的,则由所属公司承担起这部分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