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
办理离婚手续后,在
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可随时
申请变更抚养权事宜。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便具备了
变更抚养权的先决条件:
首先,为孩子提供主要生活照料的一方,如果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残疾而导致无法再继续承担起
抚养责任;
其次,若是这一方存在着未尽到
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会给孩子带来身心上的严
重伤害;
最后,若孩子年满十周岁以上,且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也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