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当事人选择运用
仲裁方式妥善处理
纠纷时,需签订对于仲裁的具体条件、条款及
权利义务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合同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未能事先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此时,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此,当双方已经约定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后,便不能再次采用
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争议。
另外,还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明确声明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倘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案件最初的庭审之前未对此持有异议,那么将被视作其主动放弃仲裁协议,故而人民法院有权继续进行审理工作。
《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