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阁下所提出的问题,我将以清晰严谨的态度来解读和解答如下:
当涉及到对私人房产的收征及
拆迁时,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被拆迁方享有自主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
因此,在旧房改造拆除过程中,被拆迁者可依法主张受益于同等面积的
安置房作为补偿。
具体而言,该
法规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被征收人有权利选择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导致的个人住宅征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供其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