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车报废标准方面,相关规定明确表示,首先是三轮汽车及装备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其使用寿命为九年;
而配备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则可使用十二年;
涉及到危险品运输任务的载货汽车需运行十年方可报废;
至于其他类型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与全挂牵引车),它们的使用年限为十五年。
其次,具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期限为十五年,而不具备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则可使用三十年。
再次,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以及集装箱半挂车的使用寿命分别为十年、十年以及二十年;
剩余的半挂车使用时长为十五年。
最后,微型载货汽车的累计行驶里程达到五十万公里后将被引导报废;
中、轻型载货汽车的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公里后将面临报废;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的行驶里程达到七十万公里后将被引导报废;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的行驶里程达到四十万公里后将被引导报废;
而配备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车的行驶里程达到三十万公里后也将面临报废。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