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法律条款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若有通过恶意透支的方式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将被判定犯下了“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
信用卡规定额度或延长使用期限,并在发卡银行向其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
违法行为。
因此,
逾期未偿付
信用卡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
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会触及到
刑事犯罪的范畴。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与相关银行进行积极沟通,寻求银行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便他们能够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还款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