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侦查部门成功地破解案件后,如若此
犯罪嫌疑人具备
逮捕的条件,便可依法对其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批准逮捕系指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提出的
逮捕申请。
当公安机关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判定有必要逮捕某一犯罪嫌疑人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起草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附上相关的案件材料及
证据,
递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核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