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长达15日之久时,若审查后明确其不应当被羁押,则应立即将其释放。
然而,如有必要进行刑事调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即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必须在看守所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