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关于债之解除的法律制度明确表示:
如若当事人之间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协商,或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利,即可对已经形成并生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解除处理。
此外,合同作为债的一个具体且典型的表现形式,双方当事人同样有权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或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如另一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等情况,由其中一方依法行使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