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应恪守之原则:
收养须尊崇最为有益于被收养者的根本原则,以期确保被收养者及收养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均能得到充分保障。
严禁以收养为幌子进行儿童买卖交易的
违法行为。
作为
收养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无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具有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人的综合能力,且自身未患上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视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
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