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公民享有向人
民法院寻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依相关法律执行。
该项时效从权利人意识到或应当明白自身权利遭受伤害且
责任人开始施加责任之时起算。
倘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仍须遵守相应条款。
但是,如果权利人自遭受损害之日起长达二十年仍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法律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
诉讼时效。
”同时,第一百九十五条也对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诉讼时效将会被中断,并自中断和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履行要求;
(2)责任人同意履行责任;
(3)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
(4)与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况。
”因此,
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对方或司法机构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