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责任编中,共同加害行为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实施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须由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构成;
其次,该“共同”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各参与方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客观上的共同过失;
再次,众多侵权责任人的联合加害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
最后,共同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备明确且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