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第
一审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首先是
立案环节,一般而言,立案的来源可能源自
被害人的控告、
犯罪分子的
主动投案自首、单位或者个人对
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等等。
其次,正式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会依据法律
法规开展专业性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强制性措施,此环节称之为侦查。
再次,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这就是
审查起诉阶段。
最后,人民检察院会对
侦查终结的
自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交至人
民法院进行
自诉。
自诉案件,是相对于
公诉案件而言的概念。
它是指由
自诉人自行发
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了一些告知才处理的轻微
刑事案件以及无需进行深入侦查的案件,例如一般的
人身伤害案件、公然
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案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重婚案件、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虐待
家庭成员的案件、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等等。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以起诉为审判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就不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
其中,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案件;
而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中,包括了一部分必须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才能启动审理程序的案件,以及一些无需进行深入侦查即可确定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的告知才处理,是指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必须先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些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的话,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
管辖。
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个方面。
根据以上所述的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依法对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