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演绎作品的
著作权属于进行再创作的艺术家。
演绎作品,即通过改编、翻译、注释以及整理已有的作品所衍生出来的新作,其相应的著作权则归属那些对已有作品进行了上述处理的创作者们所有。
然而,当他们运用自己的著作权实施权利时,必须确保不违反原作品的版权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
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