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国有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产通常是可以进行销售的。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四十条明确指出,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在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务院相关法律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向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
只有经过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才能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且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在转让过程中,如果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决定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况下,转让方则应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给国家,或进行其他合法合规的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