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却未能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与责任,通常来说这并不等同于我们所理解的“骗婚”。
“骗婚”是指某些人利用婚姻关系作为一种诱饵,或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来获取金钱利益,从而缔结所谓的婚姻。
在此过程中,有一方故意对另一方隐瞒甚至虚假陈述自身的财务状况、性偏好、家庭背景、婚姻历史、生理缺陷或疾病等不利于建立稳定婚姻关系的重要信息。
如果存在这样的欺诈行为,那么这段婚姻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若有人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导致前段婚姻被宣布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