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缔结之前即对精神疾病有所隐匿,且婚后治疗未能取得理想效果;
或者婚姻当事人在婚前已知晓另一半患有精神疾病却依然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
又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疾病且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见好转,均可视作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严重裂痕。
在此情况下,若有一方坚决提出离婚请求,经过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